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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077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所謂「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支出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各機關
支應」之原則,究係指行使公權力所生之直接費用,抑或擴及包括連帶或
間接所生之費用疑義
主    旨:關於所謂「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支出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各
          機關支應」之原則,究係指行使公權力所生之直接費用,抑或擴及包括連
          帶或間接所生之費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廿三日台財關字第八三○一○四二八三號函。
          二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
              用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
              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
              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
              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前段參照) ,惟鑑於國家機關行為之種類、態樣
              、方式等之複雜性,尚難就公權力行為界定統一而明確之範圍 (本部
              七十九年二月廿二日法79律字第二三四三號函說明二參照) 。關於本
              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法82律字第一四四七三號函說明三所謂「政府
              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各機關支應」
              一語,其中「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是否包括行使公權力連帶或間
              接所所之費用疑義乙節,請貴部參照上開意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6年4月版) 第 38-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