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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35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唐榮公司由民營轉為公營所受之損失,請求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給付賠償
主    旨:關於唐楊○鴦女士為唐榮公司由民營轉為公營所受之損失,請求依國家總
          動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給付賠償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經 (八二) 工字第○八○七七七號函
              。
          二  來函詢問適用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以下簡稱本條項) 規
              定:「本法實施後,政府對於人民因國家總動員所受之損失,得予以
              相當之賠償或救濟....」各點疑義,本部意見如左:
           (一) 本條項所稱「損失」,其範圍應以直接所受之之財產上損失為限:
                且有無損失,乃屬客觀之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證明之。至
                於本件依請求人所述情節,可否認定其有損失,宜由貴部本於職權
                自行審認之。
           (二) 依本條項規定,人民如因政府實施國家總動員致有損失,得向政府
                請求以相當之救濟;既稱「損失」,又稱「救濟」,因之,本條項
                性質上應屬行政上損失補償之規定。
           (三) 本條項所定之損失補償請求權,係一種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其時
                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規定,似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規
                定。
           (四) 為便於受理機關審核,請求賠償或救濟之金額,以書面載明為宜 (
                參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受理機關如認為
                其請求有理由,似不妨與請求人進行協議,以決定賠償或救濟之金
                額。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3 期 1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