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 貴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由市議員擔任委員是否妥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由市議員擔任委員是否妥適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81) 高市府法秘字第九七三一號函。
二 查擔任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因涉及機關體制,以由本
機關人員擔任為宜 (請參考本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73) 法律字
第七一八七號函復台北市政府及八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80) 法律字第
○四六五三號函復 貴府之意旨) ,市議員不宜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
理委員會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