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貴府擬修正「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俾
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是否妥適疑義乙案
主 旨:貴府擬修正「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俾
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是否妥適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高市府法秘字第六一七六號函。
二 關於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以示公正疑
義乙節,其立意甚佳。惟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73) 法律
字第七一八七號函復台北市政府之意旨觀之,因涉及機關體制,於法
似肯未合,仍宜由本機關人員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為
宜。理由如左,請參考:
(一) 參照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字樣,
於法條中一再出現,宜由本機關凋類充任成員,較合體制。
(二) 至於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後,賠償與否、賠償多少,為請求權人 (即
被害人) 與賠償義務機關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他人 (如學者、專家
、公正人士) 參與,難免徒增糾紛,且不合理,故理論上亦不宜由
他人參與。
(三) 又雙方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尚可訴諸法院,以資救濟
。並無不客觀或不公正之虞。
(四) 如可由他人 (非本機關凋類) 之參與,恐有引起地方勢力千預之虞
,似宜慎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