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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46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貴府擬修正「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俾
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是否妥適疑義乙案
主    旨:貴府擬修正「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俾
          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是否妥適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高市府法秘字第六一七六號函。
          二  關於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以示公正疑
              義乙節,其立意甚佳。惟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73) 法律
              字第七一八七號函復台北市政府之意旨觀之,因涉及機關體制,於法
              似肯未合,仍宜由本機關人員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為
              宜。理由如左,請參考:
           (一) 參照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字樣,
                於法條中一再出現,宜由本機關凋類充任成員,較合體制。
           (二) 至於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後,賠償與否、賠償多少,為請求權人 (即
                被害人) 與賠償義務機關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他人 (如學者、專家
                、公正人士) 參與,難免徒增糾紛,且不合理,故理論上亦不宜由
                他人參與。
           (三) 又雙方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尚可訴諸法院,以資救濟
                。並無不客觀或不公正之虞。
           (四) 如可由他人 (非本機關凋類) 之參與,恐有引起地方勢力千預之虞
                ,似宜慎重考量。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109-1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