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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9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莊○○請求國家賠償案,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    旨:關於莊○○請求國家賠償案,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七十八年四月三日 (78)慰憧字第一五四二號函。
          二  本件莊○○請求國家賠償案係經法院判決確定,參酌判決之內容,貴
              部所屬機關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來函附件所敘國家賠償法規定之求
              償問題與本件無關。建請  貴部轉飾所屬機關會同交通部台灣北區電
              信管理局參酌法院判決意旨協商,其協商結果,如  貴部所屬機關應
              負賠償責任時,請檢附相關文件及請求權人莊○○遺屬之領款收據,
              函送本部憑辦。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