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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66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 (貴部來函
書為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為假執行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
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如請求權人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 (貴部來函
          書為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法院依其聲請對被告機關為假執行之判決,其賠償金及該被告機
          關為免除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金,經費財源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核復如說明二之 (一)  (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七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71) 台財規定第一五三三○號函。
          二  本件經本部研擬意見,報奉  行政院七十一年六月二日 (71) 台法字
              第九一八九號函核復可照左列研擬意見函復  貴部。
           (一)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
                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請求權人未依此規定辦理,而逕向法
                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繫屬法院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司法院
                訂頒之「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定有明文。
                為被告之賠償義務機關於訴訟程序中,亦應聲請法院依該注意事項
                及法文辦理,貴部來函所示如主旨之情形似不至發生。
           (二) 請求權人如未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而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繫屬法院又依其聲明對被
                告機關誤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被告機關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
                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其因假執行支付之賠償金及免為假執行之
                擔保金,宜比照一般民事訴訟事件,由各賠償義務機關自行墊付,
                如確因數額龐大無法墊付時,則報請其上級機關處理。墊付之賠償
                金於判決確定後,似可專案報請該管上級機關屬轉至主管部、會審
                核,再依「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求償收入處理
                事項」之規定向本部請款,同時注意有關求償權之規定,向該事件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者行使求償。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69-71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摘錄(八十二年三月版)第 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