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請轉知 貴屬郵政總局所屬郵政機關,對國家賠償文書之郵務送達,準用
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辦理
主 旨:請轉知 貴屬郵政總局所屬郵政機關,對國家賠償文書之郵務送達,準用
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辦理。敬請 查照。
說 明:一 台灣省政府七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71) 府法秘字第一四一八九三號函
及同年四月二十日 (71) 府法秘字第一四四二二六號函,略以據嘉義
縣政府函稱:七十年十月間,喜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為送達該所七十
年賠償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拒絕賠償理由書時,朴子郵局拒絕使用
郵務送達證書,僅同意使用普通雙掛號回執。為此函報本部洽請 貴
部轉知郵政總局,今後對國家賠償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請比照法院訴
訟文書送達方式辦理。
二 查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政機關
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定有明文。台灣省政府來函所請,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