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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00059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代收義務人繳納款項後,轉匯移送機關指定帳戶之轉匯費用,
不宜由義務人負擔
主    旨:關於 貴處函詢「行政執行處代收義務人繳納款項後,轉匯移送機關指定
          帳戶所生之劃撥手續費、轉帳手續費及跨行匯費等(下稱轉匯費用),究
          應由義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或應由各移送機關負擔之行政費用」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4 年 10 月 25 日屏執秘字第 0942200211 號函。
          二、按轉匯費用並非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宜由義務人負擔之。
              建請  貴處邀集移送機關與轉匯行庫協商解決之(如同一行庫設立帳
              戶,同行庫轉匯得免收轉匯費用或派員收取等方式)。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