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400006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公布後,現仍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
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案件,仍應依法辦理
主    旨:貴處所詢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公布後,貴處現仍管收中
          之被管收人是否應予釋放,已向該管法院聲請中之拘提管收案件是否應撤
          回,現持有該管法院核發之拘票是否仍應繼續執行,又執行拘提到案後,
          得否逕行管收,現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之案
          件是否仍得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4 年 1  月 31 日雄執二字第 0941200035 號函。
          二、行政執行法仍屬現行有效之法律,在修正或失效前,仍應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