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金融機構執行存款債權所衍生之手續費、郵資等費用由聲請人預先支
付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所轉南投縣各鄉(鎮、市)農會第 67 次信用業務檢討會建請
針對執行存款債權所衍生之手續費、郵資等必要費用規劃為「執行費用」
,於聲請執行時一併預由聲請人預先支付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 貴府 93 年 7 月 7 日府農輔字第 09301260550 號函。
二、查本署 91 年 6 月 28 日第 18 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已決議:「第
三人金融機構可否將因配合執行扣押款,以反映各項處理成本為理由
,按件收取手續費壹佰元,應由其自行為合法性及妥當性判斷並自負
其責,本署無立場代為判斷,故而,無所謂本署是否同意其收取手續
費之問題。」又本署於 93 年 6 月 23 日行執三字第 0936200834
號致財政部金融局(按本年 7 月 1 日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並更名為銀行局),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等函已
明揭:「…一、目前各金融機構配合本署各行政執行處(下稱執行處
)執行義務人於該金融機構之存款等金錢債權時,除少數機構免收手
續費外,大多數金融機構均收取新台幣(下同)34 元、100 元、20
0 元或甚至高達 300 元不等之手續費,造成實際解款金額尚低於手
續費之情形。二、各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均於執行處已扣款項中逕自
扣除,僅解送餘額至執行處,鑑於執行處實施扣押前無從知悉各金融
機構之手續費,往往已扣押案款,但解款後因扣減手續費,導致無法
結案,需再行扣押之情事,造成民怨及行政執行程序之困擾,故建請
貴局協調各金融機構免收是項手續費,縱確有收取手續費之依據,亦
請訂定合理之手續費,以避免民怨及行政執行程序之困擾。…」
三、復查,本年 6 月 29 日召開之「法務部與財政部移送執行案件業務
協調聯繫會議」就提案三:「建請財政部金融局協調各金融機構,於
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時,免收手續費,俾免增加民怨及執行程序
之困擾」業已作成決議(財政部尚未檢送正式會議紀錄),本件建請
依該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