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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300044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金融機構執行存款債權所衍生之手續費、郵資等費用由聲請人預先支
付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所轉南投縣各鄉(鎮、市)農會第 67 次信用業務檢討會建請
          針對執行存款債權所衍生之手續費、郵資等必要費用規劃為「執行費用」
          ,於聲請執行時一併預由聲請人預先支付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  貴府 93 年 7  月 7  日府農輔字第 09301260550  號函。
          二、查本署 91 年 6  月 28 日第 18 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已決議:「第
              三人金融機構可否將因配合執行扣押款,以反映各項處理成本為理由
              ,按件收取手續費壹佰元,應由其自行為合法性及妥當性判斷並自負
              其責,本署無立場代為判斷,故而,無所謂本署是否同意其收取手續
              費之問題。」又本署於 93 年 6  月 23 日行執三字第 0936200834 
              號致財政部金融局(按本年 7  月 1  日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並更名為銀行局),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等函已
              明揭:「…一、目前各金融機構配合本署各行政執行處(下稱執行處
              )執行義務人於該金融機構之存款等金錢債權時,除少數機構免收手
              續費外,大多數金融機構均收取新台幣(下同)34  元、100 元、20
              0 元或甚至高達 300  元不等之手續費,造成實際解款金額尚低於手
              續費之情形。二、各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均於執行處已扣款項中逕自
              扣除,僅解送餘額至執行處,鑑於執行處實施扣押前無從知悉各金融
              機構之手續費,往往已扣押案款,但解款後因扣減手續費,導致無法
              結案,需再行扣押之情事,造成民怨及行政執行程序之困擾,故建請
              貴局協調各金融機構免收是項手續費,縱確有收取手續費之依據,亦
              請訂定合理之手續費,以避免民怨及行政執行程序之困擾。…」
          三、復查,本年 6  月 29 日召開之「法務部與財政部移送執行案件業務
              協調聯繫會議」就提案三:「建請財政部金融局協調各金融機構,於
              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時,免收手續費,俾免增加民怨及執行程序
              之困擾」業已作成決議(財政部尚未檢送正式會議紀錄),本件建請
              依該會議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85-286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41-142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41-2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