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追訴業務,若有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得移
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關於 貴署函詢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案件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1 年 5 月 6 日農輔字第 0910116161 號函。
二、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4 項規定:「不符本條例
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是老年農
民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應「依法追訴」,至於追訴業務係應由貴
會或勞工保險局辦理,該條例即未進一步規定,本署自無法表示意見
;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規定,似宜請行政院決定由何機關辦理此
類案件之追訴業務。
三、另辦理此類案件追訴業務之管轄機關,得否依前揭條例第 4 條第 4
項「依法追訴」之規定,逕行將溢領津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嚴格而論,在該條文未修正為「應移送行政執行」意旨前,尚不得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惟因行政法之「反面理論」及前有滯納勞保費案
件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先例,故此類案件若有合法之行政處分存
在,同意得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