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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60008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一般廢棄物公告指定業者負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義務,應經主管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並得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或書面履行通知內個別
載明
主    旨:關於  貴處函詢:「一般廢棄物公告指定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須負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義務,究屬依法令負有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抑或另須以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實有疑義?又主管機關
          得否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或書面履行通知內載明?」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5  月(未具日期)雄執二字第 0910000966 號函。
          二、貴處函詢如主旨所示問題,業於 91 年 6  月 28 日經本署法規及業
              務諮詢委員會第 23 次會議提案二十一作成決議如下:問題一、採乙
              說,即主管機關應以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義務人始負有繳納之義
              務。問題二、採乙說,即主管機關得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書
              內個別載明。
          三、隨文檢附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3 次會議紀錄一份。

附    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3 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91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地點:本署會議室
          主席:林署長雲虎                                    記錄:陳慶平
          出席:楊委員與齡、張委員登科、林委員克昌、楊委員順成、吳委員翠鳳
                、陳委員金鑑、翁委員鈴江、李委員郁貞
          請假:李委員少珍
          列席:黃主任秘書清赤、楊行政執行官美華、賴行政執行官明秀、陳行政
                執行官品秀、陳行政執行官奇星
          一、主席致詞(略)
          二、宣讀本會第 22 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備查。
          三、討論事項:
          (一)提案二十:義務人業經法院依公司法裁定重整後,移送機關始就其
                於重整裁定前對義務人已成立之稅款債權,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則行政執行處應否以移送前義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為由予以退案
                ?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採肯定說,義務人既經法院裁定重整,已產生執行障礙之
                  事由,債權人僅得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
                  ,題示情形,行政執行處應予退案,惟退案時應特別注意法院裁
                  定重整之生效時點。
          (二)提案二十一:關於一般廢棄物公告指定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須負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義務,究屬依
                法令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抑或另須以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實
                有疑義?又主管機關得否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或書面履行
                通知內載明?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
               (1)問題一,採乙說,即主管機關應以行政處分命義務人繳納,義
                    務人始負有繳納之義務。
               (2)採乙說,即主管機關得將數期應繳納金額於同一處分或書面履
                    行通知內個別載明。
          (三)提案二十二:移送機關以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執行
                名義作成並經合法送達,義務人無異議確定後,移送本署行政執行
                處執行,執行中始提出其他事證(如檢察官起訴書、或法院民、刑
                事確定或未確定判決等)以證明其身分係被冒用而聲明異議,本署
                辦理聲明異議決定時,如就該事證形式上已可認義務人之身分係被
                冒用者,是否得逕行認定移送機關對於義務人無執行名義所載請求
                權而撤銷相關之執行程序終止執行?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原則上採否定說,聲明異議應予駁回,惟若事證形式上明
                  確者,宜將相關資料函轉移送機關參酌處理。
          (四)提案二十三: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擬移請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乙案,不無疑義,提請 討論
                。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以嚴格理論而言,以採否定說為當。惟因有先例,故若有
                  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則得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五)提案二十四:義務人為法人時,行政執行處得否調查(含批次查詢
                )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提請  討論。
                1.委員發言要點(略)
                2.決議:原則上採否定說,個案查詢須另有法律之依據。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下午 5  時 25 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55-15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