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00058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於徵收工程受益費時,遇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得否適用工
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5 條有關滯納處分及強制執行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工程受益費之行政執行,於修正行政執行法公布施行後,是否應受工
          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5 條之限制乙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1 年 10 月 22 日中執一字第 0916000008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須取得
              執行名義外,尚須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始由行
              政執行處就義務人財產執行。而義務人「逾期不履行」,須係義務人
              之給付義務已屆履行期間,所謂已屆履行期間,係指「1.其處分文書
              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2.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
              未定有履行期間者,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3.依法令負有義務,
              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等而言,茲各級地方政府對受益人徵收工
              程受益費,遇有受益人即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者,並非立即移送
              行政執行處執行,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5 條規定:「土地及其
              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者,
              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須俟義務人逾繳納期限超過一個月時,再以催繳方
              式督促其繳納。此際,如義務人仍不為繳納,則義務人有給付義務已
              屆履行期間「逾期不履行」之情事,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移送行
              政執行之要件,稅捐稽徵機關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13 條:「工
              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
              為經徵機關」規定,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將義務
              人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於義務人逾繳納期限未超過一個
              月即經催繳程序,或逾繳納期限超過一個月而未經催繳程序,稅捐稽
              徵機關即將義務人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因不符工程受益費徵收
              條例第 15 條規定,難認義務人之給付義務已屆履行期間而有逾期不
              履行之情事,行政執行處得以義務人尚不具備執行之要件為由,予以
              退案。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66-1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