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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100047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函詢得否以郵局出具之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據以認定已合法送達
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而移送強制執行乙案
主    旨:關於貴處函詢得否以郵局出具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
          替代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完成送達並據以強制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1 年 8  月 20 日北執禮字第 0910700203 號函。
          二、查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檢附之合
              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應指足以認定為已合法送達應受送達
              人之證明文件即可,該文件包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送達證書、郵件
              投遞單位(郵局)出具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等
              ,惟該文件是否足以認定為已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行政
              執行處仍應就具體個案文件形式上所示(例如何人簽收)而依法審查
              判斷。準此,移送機關移送貴處執行所檢附之郵件投遞單位(郵局)
              出具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若足以認定為已合
              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者,則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證明文件。至具體個案之審查判斷,貴
              處應本諸權責依法妥慎為之。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217-2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