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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106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罰金之裁判,應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有關「罰金之裁判,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規定移送各行政執行處
          執行」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罰金之裁判,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規定移送各行政執
              行處執行」乙案,業經提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9  次會議
              」討論並獲致決議:「罰金之裁判,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
              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並經法務部 90 年 9  月 3  日法 90 律
              字第 031876 號函核定在案。
          二、檢附法務部前開函影本乙份。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0 年 9  月 3  日
                                                (90)法律字第 031876 號
主    旨:貴署陳報受刑人經法院判處專科罰金案件或併科罰金案件,經查有財產可
          供執行時,應送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研議意見,經核與行政
          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意旨相符,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署 90 年 8  月 15 日行執一字第 600044 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7-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