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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010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應檢附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
件影本,如有必要,則應提出原本查核
主    旨:各移送機關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如參與分
          配)外,檢附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即可,各行政執
          行處執行人員認有必要時,可要求移送機關提出原本查核。
說    明:一、兼復中央健康保險局 90 年 2  月 20 日健保承字第 90003180 號函
              。
          二、有關「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之執行名義及送達
              證明文件,得否以影本代替原本移送執行處執行」乙案,業經提本署
              「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6  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如主旨。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127-12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