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署有
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應如何
處理
主 旨: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八十三年度一、二審檢
察官業務座談會一般提案第五號:「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
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署有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
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應如何處理?」經決議:「依檢察署辦案期
限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八款之規定,案件特殊繁雜,有正當理由顯難於第卅
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期限內終結而有遲延者,簽請視為不遲延案件
或暫時予以簽結,俟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如何再予處理。」一案,謹加具
本署研究意見如說明二,請 鑒核。
說 明: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檢文字第三○六
號函辦理。
二 本署研究意見如左:
(一) 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
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本案應如何處理?原提案機關所擬處理辦法為:簽請視為不遲延
案件或暫時予以簽結。
(二) 經提交本署法律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審核小經審議,結論為:承辦
本案之檢察官於未遲延前報請檢察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列管。」
三 檢附原提案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