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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義文清字第 74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15 日
要  旨:
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署有
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應如何
處理
主    旨: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八十三年度一、二審檢
          察官業務座談會一般提案第五號:「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
          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署有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
          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應如何處理?」經決議:「依檢察署辦案期
          限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八款之規定,案件特殊繁雜,有正當理由顯難於第卅
          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期限內終結而有遲延者,簽請視為不遲延案件
          或暫時予以簽結,俟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如何再予處理。」一案,謹加具
          本署研究意見如說明二,請  鑒核。
說    明: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檢文字第三○六
              號函辦理。  
          二  本署研究意見如左:
           (一) 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
                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本案應如何處理?原提案機關所擬處理辦法為:簽請視為不遲延
                案件或暫時予以簽結。  
           (二) 經提交本署法律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審核小經審議,結論為:承辦
                本案之檢察官於未遲延前報請檢察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列管。」
          三  檢附原提案影本一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71 期 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