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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研甲字第 09311007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並自
即日起適用
主    旨:檢送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條文及對照表及本署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檢研甲字第○九三一一○○七三五
          號令影本各乙份,自即日起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法務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法檢決字第○九三○○二四九五一
              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修正第六點、第八點,經報奉  法務部核示,准予備查在案。
          三、有關陳、調字案件辦理期限,本要點第六點第八款原規定「三十日內
              」,依法務部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法檢決字第○九三○○二四一六○
              號函核示修正為「一個月內」。

附    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檢研甲字第○九三一一○○七三五號
全文內容: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六
          點、第八點。
          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修正條
          文。

附    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法務部七十四年三月五日法七四檢字
                                    第二八一七號函核備
                                    法務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八四檢決字
                                    第一四九二三號函核備
                                    法務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法檢決字
                                    第○九三○○二四九五一號函核准修正
          一、為加強業務檢查,以掌握執行進度,增進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檢查人員,由檢察長指定之;應以高度服務之熱忱,超然公正之
              立場,誠懇和藹之態度,敬業負責之精神,協調有關業務單位,實施
              檢查,藉以提高工作效率。業務檢查人員,如非研考科人員,研考科
              應協辦之。
          三、業務檢查每季 (三個月) 至少定期檢查一次,由檢查人員會同有關科
              室主管,實施全面查察,記錄優缺點,通知承辦人員知所奮勉或予以
              改善,對於特別優劣者,應予以適當之獎懲。
          四、各項重要計畫,應併同定期檢查,深入查證,藉以提高承辦人員對該
              計畫執行進度之掌握,並檢討缺點予以改進。
          五、業務檢查,除定期檢查外,認有必要時,得隨時選擇特定業務項目,
              實施不定期檢查;為不定期檢查者,不拘形式,隨時抽查,深入了解
              ,發現缺失,應建議改進或補正;並列為下次定期檢查之重要項目,
              追蹤考核。
          六、業務檢查之重要項目如下:
           (一)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之登載,書記官應依案件進行程度及終結情形翔
                實正確登載,並輸入電腦。
           (二) 準時開庭及蒞庭,每日逐案查證,列表陳核。
           (三) 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送達,列為不定期查證事項,由業務檢查
                人員會同紀錄科主管抽測,如發現逾期尚未送達,應備冊登記並限
                時辦理。
           (四) 再議案件,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
                書繳回後七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業務
                檢查人員發現遲誤即予催辦。
           (五) 逾期未結案件,研考科按月填具催辦通知單,陳報檢察長核閱後,
                通知檢察官催辦。
           (六) 限期公文,依公文管理系統查證,如有遲誤,即以公文催辦回覆單
                催辦。
           (七) 當事人請求事項,承辦人員應依限答復,並於每月將辦理成果,彙
                送研考人員逐項加以統計。
           (八) 上級機關行查及人民陳訴之調字、陳字案件,檢察官未能於一個月
                內結案函復者,須先函復其原因,有關函復均須副知研考科;如有
                遲誤者,即以催辦通知單催辦。
           (九) 羈押登記簿之登載,列為不定期查證事項,偵查中被告羈押即將逾
                二月尚未終結或未聲請法院延長羈押;大陸及港澳居民收容案件,
                逾八月尚未終結者,即予催辦。
           (一○) 檢察官收受判決,應於法院送達時即時收受,不得無故延遲,檢
                  察官連續請假多日時,應由代理人代為收受判決書,以免逾時始
                  收受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
           (一一) 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每月將辦理績效,逐項彙整統計。
           (一二) 扣案之槍械彈藥、毒品及貴重物品之保管,每月不定期檢查,應
                  注意保管是否妥適,有無短少情形。
           (一三) 分層負責實施成效,列為定期檢查項目,發現缺失應通知承辦人
                  改進或補正。
           (一四) 其他重要業務事項。
          七、業務檢查時,對上次 (季) 檢查所發現之缺點,應列入追蹤考核。
          八、各項檢查應填業務檢查表 (如附件) ,於檢查完畢陳報檢察長核閱,
              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核。
          九、本要點報奉  法務部核備後實施。

附    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
          本署為加強本署暨所屬檢察機關業務檢查,以掌握執行進度,增進工作績
          效,特訂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於七十四年三月五日報奉  法務部准予施
          行,八十四年修正一次。有鑑於相關法規已作修正,規定不合時宜,及所
          屬檢察機關按季陳報之定期、不定期業務檢查項目及績效報告內容,部分
          過於簡化,流於形式,茲為落實稽催管考應有功能,爰擬具「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條文修正案,計修正名
          稱及條文五款,新增六款,共計十一款,修正重點如下 (條次變更者不列
          說明):
          一、為求案件進行情形登載翔實正確,落實稽催管考功能,爰增列「書記
              官辦案進行簿登載」之檢查項目。 (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
          二、配合「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十一點之規定,修
              正再議案件,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檢卷送上級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期間規定。 (本要點第六點第四款)
          三、配合「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之規定,
              修正逾期未結案件之催辦規定。 (本要點第六點第五款)
          四、本署所屬各檢察機關均已設置電腦公文管理系統可資查證稽催,爰修
              正限期答復公文催辦規定。 (本要點第六點第六款)
          五、以各檢察機關文書作業均已電腦化,爰就當事人請求事項作業規定,
              予以文字修正。 (本要點第六點第七款)
          六、為避免檢察官辦案延宕而影響羈押被告或收容人之權益,促請承辦檢
              察官注意案件之進行,爰增列「羈押登記簿登載」之檢查。 (本要點
              第六點第九款)
          七、檢察官收受判決延宕與否,事涉當事人權益,為免民怨,防杜爭議,
              爰增列「檢察官收受判決」之檢查項目 (本要點第六點第十款)
          八、為建立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精神,提升機關親民形象,爰增列「辦理
              為民服務工作」檢查項目。 (本要點第六點第十一款)
          九、扣案之槍械彈藥、毒品及貴重物品之保管是否妥適,攸關案件後續之
              審理及司法公信力,爰明列為檢查項目之一。 (本要點第六點第十二
              款)
          十、為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機關應實施內部授權分層負責,並將分層負責
              實施成效列為查證項目。 (本要點第六點第十三款)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32 期 90-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