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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研丙字第 09311011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
」自即日起適用
主    旨:檢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本署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檢研丙字第○九三一一○
          一一一五號令影本各乙份,自即日起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依  法務部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法秘決字第○九三○○三四八九三號函辦理
          。

附    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檢研丙字第○九三一一○一一一五號
全文內容: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
          」。
          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
          修正條文。

附    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
                                        法務部七十六年四月七日法七六保字
                                        第四○五五號函准備查
                                        法務部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八一保字
                                        第一三九七五號函准修訂備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九月十五
                                        日檢研丙字第 0931101116 號函修訂
          一、為樹立優良司法形象,落實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督率所屬人員,建立公僕工作觀念,請求為
              民服務態度,公主動積極負責精神,彼此互助配合,協調聯繫,爭取
              民眾之支持與信賴。
          三、各級法院檢察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為民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
              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書記官長兼任;幹事若
              干人,由各科室主管或書記官兼任,辦理本中心之服務工作及管制、
              連絡等事務。
          四、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主任,承檢察長之命,督率全體員工辦
              理下列為民服務事項。
           (一) 共同措施:
                1 貫徹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提高工作時效。
                2 各業務承辦人間,應確立互相代理制度,必要時,能確實負責代
                  理主辦業務人員,處理為民服務事務。
                3 簡化辦事流程及應用書表。
                4 利用現有資訊設施,查證犯罪、通緝、出入境、更定其刑等資料
                  ,主動通知承辦單位迅速辦理。
                5 值勤中心除上班時間外,應隨時受理為民服務事務。
                6 派駐服務中心人員,力求妥適,服務中心設施應予充實,並提供
                   (1)  書寫工具。 (2)  休息桌椅及飲水設備。 (3)  公用電話
                  。 (4)  機關平面圖。 (5)  辦事流程圖。 (6)  服務簡介。 (
                  7)  供應各種聲請書狀例稿並陳列範例及具保責付書類。 (8) 
                  法律常識參考書籍。 (9)  代換硬幣等服務項目。
                7 設置意見箱,蒐集輿論反應,並舉辦當事人對服務意見調查,作
                  為革新業務參考。
                8 與當事人接洽公務,應舉止端莊,態度和藹可親,並積極提供服
                  務。
                9 設置專用電話辦理電話服務事項,注重服務效率,並應注意接聽
                  電話禮貌。
               10 考核所屬為民服務績效,作為獎懲之參考。
           (二)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1 辦理案件以正確為主,並應積極進行,不得無故稽延。
                2 厲行準時開庭,開庭前應詳閱卷證,把握訊問重點及被傳人交通
                  狀況,酌定每案庭訊時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人犯,亦應隨到隨
                  訊。
                3 問案態度應真誠和藹,訊問時予受訊人充份陳述機會,對被告有
                  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並告知受訊人舉證方法,以期發現
                  真實。
                4 訊問被告後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並有必要時,不得率予聲請羈押,對
                  准予具保被告,如覓保無著時,應准其繼續覓保或酌情減輕其保
                  證金額,或逕命責付,或限制住居,以避免無保聲請羈押。
                5 諭知具保,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
                  證金額,如願以現金繳納者,應即時收受,將人犯釋放,毋庸再
                  經核批。
                6 告訴乃論案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範圍內,宜先勸導雙方和解息
                  訟。
                7 傳喚,以送達傳票為原則,並對被傳人身分保密。改期時宜當庭
                  告知下次庭期。如有選任辯護人者,應注意通知辯護人到庭。
                8 應切實到庭執行公訴,並為適當之論告。
                9 制作書類,內容力求翔實,文字通順,並加標點符號。
               10 裁判如有違誤不當者,應提起上訴或抗告。對確定裁判如發現有
                  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應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
                  上訴,以資救濟。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提起上訴,檢察官認顯無
                  理由,不予上訴者,應具理由,從速函復聲請人。
               11 受刑人應繳納罰金超過新臺幣伍千元者,除有時效消滅情形外,
                  在八期範圍內,許其自行決定平均繳納之期數。
               12 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者,以從寬核准為原則,其不准易科者,
                  應報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已發監執行者,如發現有得易
                  科之新原因,經受刑人聲請後,准駁與否,均應報請檢察長核定
                  。
               13 檢察官處理贓證物品,應參照「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
                  注意事項」之規定迅速辦理。
               14 推行法律常識宣導,灌輸民眾崇法守法觀念,督導鄉鎮市區推廣
                  調解業務,以疏減訟源。
               15 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於庭訊後,不待聲請主動依據部頒各級法
                  院檢察署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
                  點發給。
               16 視察監所及保安處分場所,應注意人犯飲食清潔衛生,以及作業
                  教化管理是否合理。
               17 當事人聲請事項,如不具體違反規定,應從寬處理;不准所請者
                  ,應敘明理由,迅速答覆。
           (三) 法醫師、檢驗員:
                1 確實依據檢驗手冊規定辦理屍傷檢驗。
                2 當場依當事人或死者家屬之請求,如數發給所需之驗傷診斷書或
                  相驗屍體證明書。
                如事後聲請增發者,應即發給。
           (四) 觀護人:
                1 於執行保護管束中,規勸受保護管束人,積極改過向善。
                2 簡化受保護管束人報到書表,輔導其提供個案資料,建立良好之
                  信賴關係。
                3 訪視、約談得於假日為之,並應講求技巧,避免影響受保護管束
                  人工作環境及家庭困擾,以輔導代替管束,並提供必要協助。
                4 加強與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團體之聯繫,確實辦理受保護管束人
                  就業、就醫、就養、就學之輔導,並提供急難救助。
           (五) 書記官:
                1 筆錄當庭制作,力求字跡清晰及內容完整,並當庭交受訊人閱覽
                  或告以要旨,不得以空白之筆錄用紙命其簽名。
                2 制作辦案文書,應校對正確,迅速送達。
                3 案件偵查終結,應即公告,並以明信片通知結案要旨,如係簽結
                  ,應通知其理由。
                4 偵查中通緝案件,其通緝原因消滅時,應主動檢卷送請檢察官核
                  辦,並儘速辦理撤銷通緝。
                5 發還保證金或扣押物時,應參照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待聲請逕予發還,如係法院交保者
                    ,應即通知法院發還,並副知保證人。
                (2) 案件偵查終結起訴送審,法院尚未將案卷移送執行,受理請求
                    發還而無從發還時,應將情形告知聲請人。
                (3) 案件終結確定時,除依法沒收沒入者,應報請檢察官處理外,
                    應通知發還原繳款人或所有人。
                (4) 案件歸檔時,應切實檢查,如發現應發還之保證金或扣押物有
                    遺漏處理情形,於退回補辦後,始准歸檔。
                6 罰金案件,於制作執行命令時,應載明得以匯票繳納或委託親友
                  代繳。受刑人及其親屬請求分期繳納罰金,應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
                7 得易科罰金案件,於送達傳票時,應附易科須知,並註明應提出
                  證明文件,以便當事人知所遵循。到案時並應即辦理。
                8 有停止執行法定原因案件,應速報請檢察官核准停止執行。
                9 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或經拘提無著時,應再查明其住居所有無異動
                  ,再經傳喚、拘提,於確認已逃亡或藏匿時,方得報請發布通緝
                  。
               10 通緝人犯到案或罰金通緝案件,准許通緝犯或其親友分期繳納罰
                  金,經繳納或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後,應即辦理撤銷通緝,並先發
                  給歸案證明書。
               11 應經常清理通緝案件時效進行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
                  即報請撤銷通緝。
               12 執行時,有合於更定執行刑者,應即檢卷送請檢察官聲請裁定,
                  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如發現罰金有溢收者,應即主動發還繳款人
                  。
               13 執行案件終結後,如有聲請發給結案證明者,應於十日內查明核
                  發。
           (六) 文書人員:
                1 受理人民陳訴書狀,即速簽請檢察長核批辦理。
                2 涉及當事人權益案件,撰擬文稿,應依據事務管理手冊規定程序
                  ,作週延考量後妥速處理。
                3 收發文件當天事當天畢,並確實登載電腦公文管理系統或填寫公
                  文經辦登記卡,以便管制稽催。
           (七) 資料人員:
                健全檔案管理,方便借調參考。
           (八) 會計、總務人員:
                1 刑事保證金應逐筆輸入電腦或登記卡片建檔管理,便利發還作業
                  。
                2 採購價款及應發放款項,隨辦隨發。
                3 扣押物之處理,應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儘速處理,以達便民目的。
           (九) 資訊人員:
                1 依「機關網頁更新表」辦理網頁更新,提供最新網頁資料,民眾
                  可上網查詢機關地點、聯繫電話等訊息,以利洽辦業務;並辦理
                  「線上申辦作業」,避免民眾長途奔波,省時省力又方便。
                2 強化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功能,發揮業務電腦化效能,為民服務
                  更有效率且提升品質。
           (一○) 研考人員:
                  對限時辦理業務,及當事人聲請事項,應予列管,並注意檢查稽
                  催。
           (一一) 服務中心人員:
                  1 派駐服務中心人員應服裝整潔,儀態端莊,答復詢問,須以出
                    於接待訪客心情辦理,避免令人有推拖搪塞印象。
                  2 向服務中心查詢事項,應由主辦單位答復者,應即以詢問單向
                    原承辦人員查詢後,由服務中心統一答復,如係書面詢問者,
                    悉由承辦人員以書面答復。
                  3 為民眾撰繕聲請書狀,以檢察署有關之訴訟程序書狀為限。
                  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堅持要求面見特定業務承辦人時,應親
                    自或委由代表人至服務中心或其他適當之地點接見,並答復其
                    詢問,但其性質如係對案件有所陳述時,應由承辦或內勤檢察
                    官率同書記官記明筆錄辦理。
                  5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會見首長時,除首長親自延見者外,
                    得指派代表接見。
                  6 詢問事項,如需提供法律扶助者,應予輔導洽辦。
           (一二) 法警:
                  1 執行勤務或擔任警衛應注意禮貌及服務態度。
                  2 送達、拘提應切實辦理,不得敷衍塞責。
                  3 經檢察官諭知具保責付者,應從速辦理。
                  4 在候訊室、候保室值勤時,應確實依照「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妥為辦理
                    。
           (一三) 錄事、技工:
                  1 繕打文件,力求正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應送達承辦人員詳加
                    校對無誤後發出。
                  2 傳遞公文,應迅速確實,不得積壓,並予保密。
          五、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列入業務檢查重點項目,並考
              核其成效。
          六、各級法院檢察署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注意事項,報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37 期 3-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