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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
檢文廉字第 09310010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
事項」之附件
全文內容: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
          事項」第十三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四點附件三、第十五點附件四。
          附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
          意事項」第十三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四點附件三、第十五點附件四。

附    件: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
          事項」第十三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四點附件三、第十五點附件四
          修正總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書作業,爰將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附
                      件一、附件二、第十四點附件三、第十五點附件四簿冊修改
                      為直式橫書格式。
          修正簿冊格式:如附件一、二、三、四。
          相關條文:
          十三  候訊室收受、提訊人犯,應即分別登記於下列簿冊:
             (一) 新收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一)
             (二) 提訊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十四  諭知具保、責付之人犯,應即登記於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 (格式
                如附件三)
          十五  人犯解入候訊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身攜帶物
                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暫時代為保管;並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
                章。如係貴重物品,並應命其自行包妥密封,在騎縫線上簽名、蓋
                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41 期 8-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