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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彰監衛字第 22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為縮短肺結核病犯移監作業時程,及早加以治療,建請各監獄配合處理意
見
主    旨:本監附設病監專收容各獄患肺結核病受刑人,為縮短病犯移監作業時程,
          及早加以治療,擬建請各監獄有應移送本監治療必要之肺結核受刑人,檢
          具當地結核病防治院(所)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造具名冊
          ,逕送本監,由本監特約專業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請 鈞部核定
          ,請 鑒核。
說  明:結核病受刑人治療期間會有副作用出現,需要隨時監測血液生化、痰之檢
     驗及胸部X光檢查,以瞭解其病情之變化,適時給予有效之藥物,本監醫
     療中心藥物齊全,可讓病犯得到良好之照顧(如未有因拖延而未有要給藥
     治療至產生抗藥性肺結核病,其療程需延長)。前各監獄有應移送本監治
     療必要之肺結核病受刑人時,均先檢具相關資料,報請 鈞部核定,再由
      鈞部行文本監待鑑定後,擬具處理意見報請核示,所需等待移監時程較
     長,致影響效果。
正  本:法務部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