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外交部駐外人員因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需要,得接受外國人
士或華僑當地價值美金 200 元以下贈品,並應符合廉政倫理相關規範
主 旨:有關貴部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7 年 7 月 9 日政風字第 09743005270 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4 款之公務禮儀,指基於公
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
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貴部針對機關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
之考慮,訂定得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依當地一般價值美金 200 元
以下贈品之規定,尚符合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範疇;至該等規定
有無檢討修訂必要,請貴部本於業務需要自行評估。
四、本規範第 19 點係考量各適用機關業務屬性不一,爰授權各機關得針
對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及稿
費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標準,以利業務推動,貴
部自得衡酌辦理。
正 本:外交部政風處
副 本:法務部政風司第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