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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決字第 09309018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
要  旨:
各矯正機關於戒送收容人就醫時,應確實保密戒護外醫之日期、時間及醫
療院所名稱
主    旨:各矯正機關於戒送收容人就醫時,應確實保密戒護外醫之日期、時間及醫
          療院所名稱,請查照。
說    明:一、近來由於網際網路快速發展,透過各醫療院所之網站即可檢索病患約
              診名單及就診時間等相關資料,近日即發生戒護人員戒送收容人至醫
              療院所就醫時,家屬已在門診處等候之情事。
          二、請各機關清查目前收容人戒護就醫之約診方式及簽約醫療院所是否提
              供網路約診名單檢索服務等,如有前揭說明一之情況,應即檢討改善
              。
          三、各機關於辦理特殊或重大暴力犯罪收容人之戒護外醫,應予縝密規劃
              ,避免產生類似情事,降低劫囚風險。
          四、本部已去函行政院衛生署,盼該署轉知各醫療院所於本部矯正機關戒
              送收容人就醫時,盡量縮短候診時間並予必要之協助,另各機關亦應
              洽商簽約醫療院所,避免收容人親友獲悉收容人戒護就醫之日期與時
              間,以維戒護安全。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矯正機關
副    本: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視察、三科、
          六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76-37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