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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209009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修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規定
主    旨:修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    明:檢附修正後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規定及修正要點
          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附    件: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一  目的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所屬矯正機關之戒護人員 (含科、組
              長) 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管教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三年考績
              均列為甲等及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並
              於當年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對預防或處理戒護事故,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改進戒護管理制度,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本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推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本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
              行推薦。
          六  評審
              本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審
              結果報請部長核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01 期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