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 明:檢附修正後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規定及修正要點
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附 件: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一 目的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所屬矯正機關之戒護人員 (含科、組
長) 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管教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三年考績
均列為甲等及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並
於當年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對預防或處理戒護事故,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改進戒護管理制度,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本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推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本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
行推薦。
六 評審
本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審
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