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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008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自八十七年起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各監院所之戒護勤務配合
規定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提示自八十七年起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各監院所之戒護勤務
          配合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隔日制夜勤人員仍照原值勤方式服勤。
          二、日勤戒護人員之值勤,比照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
          三、逢週六週日得不開封,不辦理接見。
          四、逢連續假三日以上,應開封半日,供收容人晒衣、洗澡或安排文康活
              動等。
          五、週休二日或其他放假日應放假而因機關開封需要到班執行勤務人員,
              機關應按實際執勤時間核實發給加班費,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為原
              則,且不得再另支值勤費。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本部人事處(二份)、會計處、矯正司(六份)、各看守所、五專設技能
          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