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自八十七年起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各監院所之戒護勤務配合
規定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提示自八十七年起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各監院所之戒護勤務
配合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隔日制夜勤人員仍照原值勤方式服勤。
二、日勤戒護人員之值勤,比照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
三、逢週六週日得不開封,不辦理接見。
四、逢連續假三日以上,應開封半日,供收容人晒衣、洗澡或安排文康活
動等。
五、週休二日或其他放假日應放假而因機關開封需要到班執行勤務人員,
機關應按實際執勤時間核實發給加班費,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為原
則,且不得再另支值勤費。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 本:本部人事處(二份)、會計處、矯正司(六份)、各看守所、五專設技能
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