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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005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函示各監院所為避免收容人保外醫治所衍生之弊端,應確實依說明加強相
關業務之督導
主    旨:為避免收容人保外醫治所衍生之弊端,各監院所應確實依說明加強相關業
          務之督導,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發生藥師涉嫌收賄,對保外醫治收容人病情之察看,為不實之登
              錄及保外醫治收容人危害社會治安等不法情事。
          二、為避免收容人保外醫治所衍生之弊端,各機關應加強相關業務之督導
              ,茲重行提示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應慎重辦理保外醫治,對收容人病情應依法先予適當治療,
             不得率爾陳報保外醫治。
          (二)各機關應優先派品操能力俱佳及具有醫療專業知識者辦理保外醫治
             業務,並加強考核。
          (三)各機關除派員按月至少察看一次外,並應指派高級主管或政風人員
             複查。
          (四)各機關應加強與醫院及警察機關之聯繫,嚴加監管保外醫治收容人
             ,以杜殊虞。
          (五)收容人若無保外醫治之必要,應即命其返監(院、所)執行。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92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84-10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