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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608011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要  旨:
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是否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適用
主    旨:就貴會函詢有關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4870  號函。
          二、按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最高行
              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625  號裁定足資參照。是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傳體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採購事務者,或上開機關人員以外,根據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且依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其係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公務員。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政風司、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8 期 18-19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15 期 10-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