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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50804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檢覈及格人員,得免經律師職前訓練情形
主    旨:台端就參加考選部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檢覈及格人員,是否應經
          律師職前訓練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5 年 9  月 13 日聲請解釋函。
          二、按依 81 年 11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因曾任法官或檢察官、或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大大學、獨立學
              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
              以上而以檢覈方式,取得律師資格,免予訓練。準此,台端如符合上
              開規定,即免予律師職前訓練;反之,則仍應經訓練合格,始得充律
              師。
正    本:吳○○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