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檢覈及格人員,得免經律師職前訓練情形
主 旨:台端就參加考選部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檢覈及格人員,是否應經
律師職前訓練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5 年 9 月 13 日聲請解釋函。
二、按依 81 年 11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因曾任法官或檢察官、或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大大學、獨立學
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
以上而以檢覈方式,取得律師資格,免予訓練。準此,台端如符合上
開規定,即免予律師職前訓練;反之,則仍應經訓練合格,始得充律
師。
正 本:吳○○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