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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408038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據律師資格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者,即為執行律師職務,並
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但以財團法人受僱人身分受委任
擔任訴訟代理人者,如其具律師資格者,則應依具體情形認定
主    旨:台端就財團法人之員工具有律師資格者,未加入律師公會,以訴訟代理人
          之身分代理該財團法人之訴訟,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請求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4 年 8  月 29 日致本部函。
          二、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
              職務」,因此具有律師資格者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即係
              執行律師職務,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台端來函所詢財團法人僱傭之員工雖具律師資格,惟其以受僱人身分
              就特定訴訟案件受其所任職之財團法人委任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於該
              訴訟事件中,有無執行律師職務而應受前開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規定之規範,仍應依具體個案實際情形予以審認之。
正    本:劉○○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律師雜誌 第 315 期 12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