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據律師資格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者,即為執行律師職務,並
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但以財團法人受僱人身分受委任
擔任訴訟代理人者,如其具律師資格者,則應依具體情形認定
主 旨:台端就財團法人之員工具有律師資格者,未加入律師公會,以訴訟代理人
之身分代理該財團法人之訴訟,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請求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4 年 8 月 29 日致本部函。
二、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
職務」,因此具有律師資格者而本於律師身分,辦理法律事務,即係
執行律師職務,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台端來函所詢財團法人僱傭之員工雖具律師資格,惟其以受僱人身分
就特定訴訟案件受其所任職之財團法人委任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於該
訴訟事件中,有無執行律師職務而應受前開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
規定之規範,仍應依具體個案實際情形予以審認之。
正 本:劉○○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