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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300312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修正「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主    旨:「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草案 (如附件) 業經行
          政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院臺法字第○九三○○三三六六九號
          函核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附    件:修正「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核定本)
          十二、司法或軍法機關,得至調查局勘驗毒品證物,確有必要時,並得備
                函派員向調查局調取原物。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毒品證物,用畢應儘速歸還.調取期
                限為三個月,如因審理案件需要續借,應另行備函向調查局敘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之毒品證物,如經拆封勘驗,應由拆
                封人重行封緘簽章並備函敘明後,派員持還,送由調查局複驗、保
                管。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33 期 33-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