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草案 (如附件) 業經行
政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院臺法字第○九三○○三三六六九號
函核定,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附 件:修正「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核定本)
十二、司法或軍法機關,得至調查局勘驗毒品證物,確有必要時,並得備
函派員向調查局調取原物。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毒品證物,用畢應儘速歸還.調取期
限為三個月,如因審理案件需要續借,應另行備函向調查局敘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之毒品證物,如經拆封勘驗,應由拆
封人重行封緘簽章並備函敘明後,派員持還,送由調查局複驗、保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