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檢察署就同一案件依不同處理階段分冠他字號、發查號或偵字號部分
,依法務部函示,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而是否
重複課稅及避免重複課稅之結果,則由國稅局調整其核認課稅之基準
主 旨:有關貴會建議本部轉囑所轄各地檢察署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同一案件重
複課稅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九三) 律聯字第九三一二一號函。
二、按檢察署就同一案件依不同處理階段分冠他字號、發查號或偵字號,
係依本部所頒「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為案件
及其處理期限管考所必要。至於案件是否重複課稅及避免重複課稅之
結果,應由國稅局調整其核認課稅之基準,此尚非本部權責,惟本部
將發函國稅局說明檢察署上述分案之情況,以利課稅之正確認定。
正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附 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法檢決字第 0930802855 號
主 旨:請轉知貴部所屬各國稅局,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案件之冠號,係依本部所
頒「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辦理,同一案件依偵查中之不
同階段,可能先分為「發查」字案或「他」字案,後再分為「偵」字案,
雖字號不同,當事人及案由同一者,原則為同一案件,請於核稅時予以衡
酌,請 查照。
說 明: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九三) 律聯字第九三
一二一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