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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0438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釋示有關學習律師接受實務訓練之方式
主  旨:貴中心函詢學習律師得否於貴中心資深律師指導下,進行實務訓練之疑義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6 年 11 月 13 日(九六)證保法字第 0961001421 號
              函。
          二、按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第 2  款規定:「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
            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稽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認律
            師處理之事務較具自主性,於律師事務所處接受實務訓練之訓練方式
            ,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對律師事務所之經營管理等能多所了解;而律師
            之實務訓練係以具有相當經驗之律師為指導律師,著重律師執行業務
            之經驗傳承,因此學習律師於貴中心資深律師指導下所進行之訓練,
            究與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之訓練,於角色扮演、工作內容,仍屬有間。
          三、因此,學習律師尚不得於貴中心資深律師指導下,進行實務訓練。
正  本: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