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應否主動舉發委任人以外之他人之罪嫌情事相關疑義
主 旨:貴律師因業務上知悉委任人以外之他人涉有重大犯罪嫌疑,究應保守該秘
密或向檢調機關舉發之相關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6 年 10 月 12 日溪賢字第 96101200104 號函。
二、按律師之辯護活動,對法院復有真實之義務,對委任人則負有忠實之
義務;至對於委任人以外之人,即無任何義務負擔。蓋律師與委任人
以外之人間並無存有信賴關係,故無須對其負有保密義務。
三、又律師固對於委任人以外之人並無負有保密之義務,惟查律師法及律
師倫理規範亦未明定律師對委任人以外之人犯罪,應負有積極舉發犯
罪之義務。是律師是否應向偵查權之機關舉發犯罪,係律師得自行選
擇之決定;惟於具體個案上,律師如欲舉發因業務上知悉委任人以外
之人涉有重大犯罪嫌疑時,似亦應注意是否有損及委任人相關權益,
而有悖於律師應負之忠實義務。
四、至所詢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所謂之「他人」,是否以委任人本人為限?
因涉事實認定問題。故宜綜就具體個案據為審認之。
正 本:胡○○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