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0399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律師應否主動舉發委任人以外之他人之罪嫌情事相關疑義
主  旨:貴律師因業務上知悉委任人以外之他人涉有重大犯罪嫌疑,究應保守該秘
     密或向檢調機關舉發之相關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6 年 10 月 12 日溪賢字第 96101200104  號函。
     二、按律師之辯護活動,對法院復有真實之義務,對委任人則負有忠實之
       義務;至對於委任人以外之人,即無任何義務負擔。蓋律師與委任人
       以外之人間並無存有信賴關係,故無須對其負有保密義務。
     三、又律師固對於委任人以外之人並無負有保密之義務,惟查律師法及律
       師倫理規範亦未明定律師對委任人以外之人犯罪,應負有積極舉發犯
       罪之義務。是律師是否應向偵查權之機關舉發犯罪,係律師得自行選
       擇之決定;惟於具體個案上,律師如欲舉發因業務上知悉委任人以外
       之人涉有重大犯罪嫌疑時,似亦應注意是否有損及委任人相關權益,
       而有悖於律師應負之忠實義務。
     四、至所詢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所謂之「他人」,是否以委任人本人為限?
       因涉事實認定問題。故宜綜就具體個案據為審認之。
正  本:胡○○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