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詢律師受讓裁判已終局確定訴訟案件之民事債權,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規定
主 旨:貴律師函詢律師受讓裁判已終局確定訴訟案件之民事債權,是否違反律師
法第 34 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4 年 10 月 21 日 94 理文 2005059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之「
權利」一詞,經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 3928 號解釋與最高法院 40 年
台上字第 618 號判例等意旨,應非僅限系爭之標的,意即凡屬系爭
之標的有關之權利應均在規範之列;又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
形可認為與受任代理訴訟無關外,否則仍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
利。另律師一旦受讓律師法第 34 條所定之權利,其間所涉法律關係
及其效力之爭議,仍須由法院視實際之具體個案情形依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