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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38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函詢有關律師懲戒事件於事件進行中或經決議確定之後,被付懲戒人得否
以自己名義或委任律師聲請閱覽全案卷證
主    旨:貴秘書長轉來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函詢有關律師懲戒事件於事件進行中或
          經決議確定之後,被付懲戒人得否以自己名義或委任律師聲請閱覽全案卷
          證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94 年 6  月 30 日秘台廳司三字第 0940012372 號函
              。
          二、按現行律師懲戒規則並未定有被付懲戒人得以自己名義或委任律師聲
              請閱覽卷證之規定,且為免影響評議之公正性及紊亂懲戒程序之安定
              ,被付懲戒人尚不得以自己名義或委任律師聲請閱覽卷證。
          三、另本部刻正就律師懲戒規則之修正案進行研議,因此旨揭所詢被付懲
              戒人得否以自己名義或委任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本部約納為懲師懲
              戒規則之修法參考。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