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29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擔任薦任職軍法官未滿六年,惟經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是否
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
主    旨:台端向本部函詢擔任薦任職軍法官未滿六年,惟經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考試及格,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4 年 4  月 12 日聲請書。
          二、按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係規定,未通過律師考試,而具
              備「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 6  年以上者」,
              得透過檢覈程序取得律師資格。同法第 7  條第 2  項但書則係規定
              ,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軍法官之律師無庸完成律師職前
              訓練,即得向法院聲請登錄;惟並未如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明文限制軍法官之任職年資。準此,於經律師高考及格,且完成軍
              法官訓練後,由國防部分發任用擔任軍法官者,得免律師職前訓練,
              即得向法院聲請登錄,並不以須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 6  年以上為
              限。
正    本:梁○○君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