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擔任薦任職軍法官未滿六年,惟經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是否
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
主 旨:台端向本部函詢擔任薦任職軍法官未滿六年,惟經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考試及格,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4 年 4 月 12 日聲請書。
二、按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係規定,未通過律師考試,而具
備「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 6 年以上者」,
得透過檢覈程序取得律師資格。同法第 7 條第 2 項但書則係規定
,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軍法官之律師無庸完成律師職前
訓練,即得向法院聲請登錄;惟並未如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明文限制軍法官之任職年資。準此,於經律師高考及格,且完成軍
法官訓練後,由國防部分發任用擔任軍法官者,得免律師職前訓練,
即得向法院聲請登錄,並不以須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 6 年以上為
限。
正 本:梁○○君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