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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26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檢送修正之「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主    旨:檢送修正之「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如附件,請自民國 
          94  年 7  月 10 日起實施,請查照。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 (含附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 (含附件) 、本部法律事務司
           (含附件) 、本部法規委員會 (含附件) 、本部檢察司 (含附件) 、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 、楊科長○○ (含附件) 、劉科員○○ (含
          附件)

附    件: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94  年 7  月 6  日法務部法檢字
                                            第 0940802624 號函修正發布,自
                                            94  年 7  月 10 日起實施
          一  各級法院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
              處理小組 (以上簡稱處理小組) ,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及其他適當人員組成之。
          二  處理小組對於各種群眾突發事件可能成立之罪名及其構成要件,應預
              先詳加研究,以備執行職務時,依法妥適處理,並供警察機關諮詢。
          三  檢察長得應警察機關之請求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參加相關因應群
              眾突發事件之會議,提供法律意見,惟不參與警察勤務之處理。
          四  群眾突發事件之現場,由警察機關處理。設有指揮所者,檢察長得應
              警察機關之請求,或於必要時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到指揮所瞭
              解狀況,並提供法律上意見或做必要之協助。
          五  到指揮所之檢察官於瞭解狀況後,認有犯罪傾向時,應囑警察機關對
              現場為錄影、錄音、照相等蒐證工作,務必使蒐證完整詳實。
          六  群眾突發事件已引發犯罪者,由警察機關為逮捕或必要處置;處理小
              組獲報後,應即採取後續必要之偵查作為。
          七  經逮捕之現行犯,於為偵訊及其他強制處分時,宜在現場外,依法妥
              適處理。
          八  處理小組,於必要時應將現場狀況報告上級檢察署處理小組,以便發
              揮支援及協調統合之功能。
          九  檢察官偵辦群眾突發事件引發之犯罪,應縝密蒐證,主動積極追查主
              使者,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迅偵迅結。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