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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15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    旨: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六九) 檢字第七一一五號函頒「各級法院及檢
          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02 期 2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69 年 12 月 5  日(69)檢字第 7115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