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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監字第 09109025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各矯正機關應加強戒護勤務以防範事故發生
主    旨:為邇來臺灣花蓮看守所戒護住院收容人遭歹徒持槍劫持及臺灣臺北看守所
          收容人對舍房主管暴行滋事二案,希各矯正機關依說明之提示加強各項戒
          護勤務,以防範事故之發生,請照辦。
說    明:一、加強戒護住院安全部分:  
          (一)各矯正機關應洽請各大醫院設立專屬病房,並加強專屬病房之戒護
                硬體設施,宜設兩道鐵門管制人員進出,並於病房外走道加裝監視
                器、病房內設置監視螢幕以利監看。
          (二)戒護收容人外醫或住院勤務,應慎選精明幹練之戒護人員負責,執
                勤時,原則應配置槍械,並穿著防彈背心,以加強防護能力;各機
                關應於常年或勤前教育安排警械使用時機及要領課程。
          (三)專屬病房宜商請警察機關設置警民連線系統,以便遇有突發事故得
                與警方保持聯繫,獲得適時支援。
          (四)各矯正機關得將防範劫囚列為年度應變演習項目,以增強戒護人員
                對劫囚事故之防護與應變。
          (五)辦理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應確實依部頒「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及
                其提示之勤務注意事項辦理,以防範劫囚事故發生。
          二、加強藥品管理部分:  
          (一)不論公發、自購藥品,各場舍一律專人專櫃(藥品保管櫃)負責保
                管,藥品櫃應予上銷,公發藥品應儘量以包藥機分裝密封,減少假
                手雜役之機會。服藥時由主管監服,收封後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
                錄備查,嚴禁由雜役保管、分裝、發送。
          (二)減少自購藥品數量,寄入藥品須經醫師檢查認可。
          (三)宣導收容人舍房不得持有處分藥品,違者依規定懲處。
          (四)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查核診箋及掌握病況,病癒後剩餘藥品應繳回衛
                生科處理。
          (五)發放藥品應確實點收查核數量,監服時須檢視其是否確已服下,以
                免藏於舌下、腮邊,趁機囤積。
          (六)逢例假日或未開封作業,應於前一日收封時,將藥品集中保管,並
                按時監服,嚴禁雜役代為發送。
          (七)具特殊副作用(例如鎮靜劑、安眠藥‥‥‥等作用)之藥品,應於
                藥袋外面註明,以利加強管制。
          三、雜役、服務員之遴選程序及考核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嚴禁使用黑牌雜
              役或以公差之名做雜役之事,並應按月列冊管理考核,遇不適任或有
              龍頭傾向者,應立即撤換。各級管教人員(教區科員、教誨師)平時
              對於場舍調用之雜役、服務員是否適任或有無龍頭傾向,應注意監督
              考核,並於管教小組會議中列為討論議題,作成紀錄;若因監督不周
              、掌控不實,致發生重大事故,應負連帶責任。
          四、目前各矯正機關雖普遍警力不足,惟勤務必須靈活調派,尤其假日三
              餐、洗澡時間,開啟舍房門時,必須嚴守兩位以上戒護人員在場,勤
              務中心應由監視器監看之規定,各級督勤、巡邏人員,應於此一時段
              加強巡邏查察,以避免外事故發生。
          五、為加強管理人員專業訓練,提昇應變能力,各矯正機關應依「監所處
              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擬定各種應變計畫定時演練;此外,為熟悉各
              種應變措施與處理步驟,應加強辦理常年教育及勤前教育,講解事故
              實例,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應變演練。演習前,各機關應針對各機關特
              性與環境,妥擬各種應變計畫及實施步驟,報部審查。演習項目得包
              括防火、防震、防逃、防暴、防劫囚、機關安全防護及緊急醫療救助
              等七項。
          六、有鑒於近年社會槍枝氾濫,為加強監所安全防護,除大門、中央門、
              及中央臺等勤務崗位,各項防暴器材及配備應依規定配置,及閉路電
              視應二十四小時嚴密監控與建置完善之緊急警示通報系統外,各值勤
              人員亦應隨時提高警覺,發現機關附近可疑人車或有狀況發生,應即
              緊急報告處理。
          七、為防範歹徒以爆裂物破壞、攻擊機關設施或管教人員、收容人,負責
              物品檢查人員如門衛車檢站、物品檢查等單位,對於寄送入之物品、
              材料,均須切實依照戒護手冊之相關勤務規定仔細檢查;崗哨及內外
              圍巡邏人員隨時提高警覺,如發現可疑物品或機關設施遭破壞,應即
              報告長官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八、本部於九十一年三月印頒之「戒護手冊」,希各監院所校列為常年及
              勤前教育之教材,並要求所屬同仁熟讀,值勤時依規定落實執行,督
              勤人員應隨機抽問值勤要領,並將情形列為平時考核之參考。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
副    本:各看守所、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臺灣臺南少年觀
          護所(均請照辦)、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本部政風司、本部矯正司視察
          室(六份)、本部矯正司三、六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52-255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598-6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