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局詢問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其辦理法規通報作業疑義乙案,本工作
小組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3 月 2 日防檢秘字第 0951508050 號函。
二、按「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公告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其與一般法
規命令相同,需踐行預告程序、送立法院查照及刊登行政院公報,合
先敘明。
三、「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貳、法規通報作業」,雖未規定
「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屬應通報之法規資料,惟依據上開之作業規
範「壹、前言」之規定,為使「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之建置,
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法規資料及
網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實質意義之法規
命令」之公告,仍應辦理法規通報作業為宜。
四、為使各機關辦理法規通報作業有所依循,本工作小組將於辦理「全國
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修正時,一併檢討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