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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資字第 09216030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修正「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主    旨:檢送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原名:法務部及所
          屬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乙種,請  查照並轉行。

附    件: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及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設置網站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  管理範圍:
           (一) 本部與各機關全球資訊網及機關內部網站。
           (二) 調查局及其所屬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除網頁查核規定外,不適用
                本作業規範。
          三  建置原則:
           (一) 各機關應於本部所指定WEB 主機之特定虛擬主機環境內建立其網站
                ,並透過防火牆等設備之防護機制,維護各機關網站資料之安全。
                各機關建立之網站,除由本部資訊處分配目錄統一存放外,不得於
                該指定目錄內存放網頁內容以外之檔案資料 (如測試、廢棄或備份
                資料) 。
           (二) 各機關全球資訊網整體架構原則由本部統一規劃,以建立法務體系
                網站整體風格。
                各機關於法務體系整體架構之下,自行維護該機關之網頁及資料內
                涵。
           (三) 各機關內部網站電子公布欄原則上由本部統一規劃;其他之單元則
                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劃。各機關可填寫「內部網站資源需求
                申請單」 (申請單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站軟體下載區) 向本部提出
                資源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本部提供 WEB  主機空間,供各機關
                自行增設個別內部網頁。
          四  權責分工:
           (一) 督導單位
                1 本部成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查核小
                  組) ,由本部相關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行政執行署派員
                  組成,負責督導及考評各機關網站維運管理情形。
                2 查核小組由本部秘書室統籌管考事宜,本部資訊處負責幕僚作業
                  。
           (二) 管理單位
                實體網站環境由本部資訊處統籌管理維護,包括網站硬體及系統軟
                體之管理維護、網址之分配及管理、網站安全之防護、網站維護權
                限帳號之管控與WEB主機儲存空間規劃及分配。
           (三) 設站機關
                1 各機關應負責管理、維護機關之網頁及資料內涵,並辦理資料之
                  備份、回復及相關安全管理等事宜。
                2 各機關應成立網頁推動小組,指定副首長或高級主管人員為召集
                  人,成員應包括各業務負責人員及資訊人員。並指定專人為網頁
                  管理人,統籌網頁維護、推動及聯絡事宜,並負有確認登載之文
                  件經過審核、確保資料之正確及時效性、定期檢查網頁上之連結
                  及隨時檢測網站是否遭破壞並通報管理單位等職責。
                3 各機關全球資訊網之網頁依各項目資料更新之週期及權責單位之
                  分工填寫「網頁維護週期表」 (週期表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站軟
                  體下載區) ,並送督導單位備查。各機關內部網站之網頁維護情
                  形則應納入自行查核項目,由各機關網頁推動小組辦理考評。
          五  網頁維護:
           (一) 各機關應依網頁維護週期表由各網頁資料更新權責單位主動提供更
                新資料,供網頁管理人更新維護。網頁管理人並應依網頁維護週期
                表檢視其網頁資料,如發現網頁資料有疏漏、錯誤或過期情事,應
                即通知資料更新權責單位調整。
           (二) 網頁內容及更新須注意下列事項:
                1 網頁資料不得涉及業務機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2 網頁如引用其他網站資料,須以另開新網頁方式處理;或洽得原
                  作者同意,並於該網頁中註明資料來源。另網站所使用之圖檔、
                  影音、元件及程式等均不得違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3 網頁提供下載之附件除有特殊用途外,為便利閱讀應以網頁格式
                  或可攜式文件製作。
                4 網頁圖檔之大小及內容項目應注意不影響傳輸速度。
                5 網頁均應註明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6 所有檔案應先確經防毒程式掃瞄,證實無毒後,再上傳至主機。
                7 網頁更新應作成紀錄,包括網頁單元、更新檔案名稱、更改人姓
                  名與日期以利查核。
           (三) 各機關應指定專人彙整上傳主機資料,並向管理單位申請維護帳號
                 (申請表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站軟體下載區) 。指定專人異動時,
                須即通知管理單位進行帳號之註銷及申請。
           (四) 各機關網頁資料之更新週期或網頁管理人異動時,應即通知督導單
                位,以利協助管制更新作業。
          六  網頁查核:
           (一) 各機關網頁推動小組召集人應不定期抽核資料更新情形,各機關並
                至少每半年辦理一次自行查核作業。自行查核結果應作成紀錄,辦
                理成效列為考績參考。
           (二) 查核小組不定期 (每年至少一次) 對各機關網頁更新情形、網頁內
                容之完整性、正確性及自行查核紀錄等進行查核。
           (三) 受查核機關及查核項目由查核小組會議議決訂定。
           (四) 查核小組完成查核作業後,將查核報告陳報首長,並依查核結果對
                績效優良或欠佳之機關人員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14 期 16-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