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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規字第 09106004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請於引述相關用詞時應注意
主    旨:有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行政程序法已定有明文,建請
            鈞院轉知所屬機關於引述相關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敬請
            鑒核。
說    明:一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
              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
              定。兩者之定義、適用範圍、程序及效力等均有不同。
          二  次按行政命令一詞,為行政機關所發布命令之泛稱,其是否基於法律
              之授權、適用範圍、效力等,均無法由字義知悉,為避免概念模糊、
              滋生疑義,並統一法律用語,明確釐清命令之內涵及意義,自有依行
              政程序法上開規定精確使用「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一詞之必要
              。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3 期 74-75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223-2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