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台端函詢擔任候補法官後,復經本 (九十二) 年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
試及格,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台端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信函。
二 按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法
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是以,律師法第
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檢察官排除於外,本部
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法檢字第○九二○○一六七三八號函可資參照。
因此,台端所詢經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及格,經分發擔任候
補法官後,復經律師高考及格,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