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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711116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要  旨:
有關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如
其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掌有人事權限,則其首長、副首長即應依本法向
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範圍適用疑義,補充解釋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交通部 97 年 7  月 21 日交政字第 0970039447 號函、中央銀行
              政風室 97 年 7  月 25 日台央政字第 0970038529 號函、經濟部政
              風處 97 年 7  月 30 日經政處字第 09704228030  號函、高雄市政
              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 97 年 8  月 13 日高市財動所字第 097000137
              4 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97 年 8  月 15 日政字第 
              0976301070  號函、97  年 8  月 25 日政字第 0976301072 號函、
              財政部政風處 97 年 9  月 2  日財政處字第 09712128390  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係指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政府與人民
              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及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
              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
              資本百分之五十者,本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及公營事業移轉
              民營條例第 3  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某特定組織究否屬公營事業機構
              ,目前尚無統一認定之主管機關,故應由各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自行認定。
          三、復按首長、副首長係指機關組織之負責人而言。機關係就法定事務,
              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
              力之組織;而單位則係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定有明文。然公營事業機構及其
              內部組織雖無法律明文規範,惟仍得參酌前揭機關與單位之法理,研
              判該公營事業機構係等同於機關結構呈現之組織,或僅為該機構內部
              或派出之單位。
          四、本部前以 97 年 6  月 30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07248 號函謂「公營
              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以掌有人事權限者始足當之。
              至於是否掌有人事權限者當以各該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為認定基準
              ,而非得將其首長、副首長割裂認定其各別有無人事權限,故如該公
              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掌有人事權限者,其首長及副首長則同為本法應
              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之規範對象。惟各公營事業機構之
              組織形態及層級結構各異,前開函釋所揭示有無人事權限者,尚非認
              定各該組織是否屬於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唯一基準,仍請各該組
              織所屬政風單位(如該組織無政風單位,則由其上級組織政風單位)
              協同相關權責單位,綜合考量各該組織是否具有組織編制或規程、專
              責或兼任(辦)人事、會計之單位或人員,及具有關防、圖記等印信
              而得就權責事項以本身名義對外為一定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契約)
              等,逕依權責自行認定,本部 97 年 6  月 30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
              07248 號函釋內容,應予補充。
正    本:交通部、中央銀行政風室、經濟部政風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財政部政風處
副    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政風室、司法院政風處、考試院政風室、監察院政
          風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政風室、銓敘部政風室、考選部政風室、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風室、審計部政風室、內政部政風處、外交部政
          風處、教育部政風處、交通部政風處、蒙藏委員會政風室、僑務委員會政
          風室、行政院主計處政風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風室、行政院新聞局政
          風室、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室、故宮博物院政風
          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政風室、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政風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政風室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政風處、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臺
          灣省政府政風室、福建省政府政風室、臺北縣政府政風處、宜蘭縣政府政
          風處、桃園縣政府政風處、新竹縣政府政風處、苗栗縣政府政風室、臺中
          縣政府政風處、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南投縣政府政風處、雲林縣政府政風
          處、嘉義縣政府政風處、臺南縣政府政風處、高雄縣政府政風處、屏東縣
          政府政風處、臺東縣政府政風處、花蓮縣政府政風室、澎湖縣政府政風室
          、基隆市政府政風處、新竹市政府政風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嘉義市政
          府政風處、臺南市政府政風處、金門縣政府政風室、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政
          風室、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風室、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國家安全局政風處、本部政風司第六科、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政風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監察院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處、國防部財產申報處、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