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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11188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企劃組組長應否申報公職人
員財產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人事處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企劃組組長,應
          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政風處 95 年 11 月 14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50011686 號函
              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訂定,係欲藉由公開公職人員財產資料接受
              全民查閱,達成全民參與政府廉能政治,及監督具有政策決定權之公
              職人員有無假借職務牟取私利之反貪腐目的。貴府人事處所屬公教人
              員住宅輔建及福利委員會企劃組,雖承辦該會庶務性採購業務,然因
              對價格、廠商等採購必備要件均無決策權,則應無公職人員假借職務
              謀取私利之機會;基此,該委員會企劃組組長縱領有主管職務加給,
              因所承辦之業務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1 款所欲規範之
              採購行為有間,自毋庸申報財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