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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11181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客委會綜合處處長應否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會綜合處處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會 95 年 11 月 1  日客會人字第 0950009360 號函辦理。
          二、按須申報財產之採購主管人員,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機關組織法
              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5  項各定有明
              文。經查:  貴會轄下設有綜合處、文教處、企劃處等 3  處,其中
              綜合處下設海外族群科、事務科,及文書科等三科室,而事務科職權
              範圍則包括:經費請購、核定採購案底價、採購案之開標、驗收、核
              銷等採購事項,且前開事項均須由綜合處處長審核或核定,此有  貴
              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可稽。準此,  貴會綜合處處長既實際承辦採購業
              務,且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依法自應申報財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