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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11181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主    旨:有關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府政風室 95 年 10 月 30 日 95 政一字第 0950008115 號
              函辦理。
          二、按須申報財產之採購主管人員,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機關組織法
              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5  項各定有明
              文。緣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原名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小學,
              該校編制設有總務室及轄下之事務組,職掌採購業務。然於 94 年 8
              月 1  日,依據「高雄縣政府國民小學員額組織再造試辦要點」規定
              ,奉准將國中及國小分開,獨立運作。為因應前開分校措施,本件高
              雄縣縣立○○國民中學事務組長,即自 95 年 4  月間起,奉派支援
              高雄縣縣立○○國民小學文書工作,並未負責採購業務,原採購業務
              則由高雄縣縣立○○國民中學總務室自行承辦。準此,高雄縣縣立○
              ○國民中學事務組長如未辦理採購業務,縱領有主管加給,仍非屬應
              申報財產人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