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11020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警察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後是否仍需辦理就(到)職申
報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警察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後,是否仍需辦理就(到
          )職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4 年 2  月 6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530143500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公職人原因職務
              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故
              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亦有變動者,
              即應依規定辦理到職申報。
          三、查貴府警察局政風室甫於 95 年 1  月間成立,原屬內政部警政署政
              風室受理之財產申報資料,因機關組織調整而移交貴府警察局政風室
              ,故貴府警察局所屬應申報財產人員職務未異動者,其申報作為不受
              影響。但若貴府警察局所屬應申報財產人員,因騎職務有異動,致受
              理申報機關亦有變動者,依上開規定即應一律在就(到)職 3  個月
              內辦理異動申報,縱使當年度已數次異動者亦同。惟當年度已辦理異
              動申報者,即可毋庸於年底時辦理定期申報,併附敘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