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
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等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
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 明: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署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竹檢雲純九十三陳五字第
07296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規定就
「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除列
舉「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之相類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
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
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該條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實
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三、查「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係授課之學校師長、學生間之學習關係
,此類關係與機關之人事措施無涉;且本法所稱之「非財產上利益」
,依前揭說明,應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始
屬之。故「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其內涵與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
施」之範疇尚屬有間,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應不包括之。
正 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