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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311056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
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等疑義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
          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    明:一、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署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竹檢雲純九十三陳五字第
              07296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規定就
              「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除列
              舉「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之相類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
              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
              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該條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實
              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三、查「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係授課之學校師長、學生間之學習關係
              ,此類關係與機關之人事措施無涉;且本法所稱之「非財產上利益」
              ,依前揭說明,應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始
              屬之。故「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其內涵與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
              施」之範疇尚屬有間,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應不包括之。
正    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