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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311144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財政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
主管,依該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任用及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者
,是否仍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一案
主    旨:有關貴部所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
          管,依該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任用及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者,
          是否仍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財政處字第09312038990號函。
          二、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屬公營事業機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之規定,該公司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
              一級主管應依法申報財產。雖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惟其所稱「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之範圍,參酌同條第三
              項「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財
              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文義,解釋上應係指公務人員有關
              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公務人員俸給法、公
              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而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係規範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之規定,性質上有別前揭
              情形,故其所稱「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之範圍,並不包括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且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
              主管為應申報財產之人員,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故臺
              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如符合該款所定人員,依法即應申報
              財產,請參考。
正    本:財政部政風處
資料來源:
法務部